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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21:49 浏览:

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条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可能影响检验工作的安全隐患进行控制。

第二条实验室和楼道内必须配置足够的安全防火设施。消防设备要品种合适,定期检查保养,大型精密仪器室应安装烟火自动报警装置。

第三条走廊、楼梯、出口等部位和消防安全设施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并不得随意移位、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

第四条易燃、易爆药品专人专柜存放保管,并符合危险品的管理要求。剧毒药品应由两人保管,双锁控制,存放于保险箱内。建立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使用高压、燃气、电热设备或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六条各种电器设备,如电炉、干燥箱、保温箱等仪器,以实验室为单位,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仪器卡片。

第七条做好电脑网络安全工作,防止病毒侵入,防止泄密。

第八条每天下班时,各功能实验室应检查水、电安全,关好门窗。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无隐患后,方可锁门离开。值班人员要做好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废气、有毒有害的包装容器和污染物均应按属性分别妥善处理,以保证环境和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任何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及时总结发生的差错或事故,分析原因,排查安全隐患和实验室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废止。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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