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正文

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21:40 浏览:

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三峡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主要由三峡大学防灾减灾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三峡地区地质灾害与生态环境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长江三峡滑坡监测野外科学国家试验站等机构的骨干科研力量组成。实验室的正式名称为: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Key Laboratory of Geological Hazards Controlling of 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有六个:库岸边坡岩土力学理论与方法、水库滑坡成灾机制的物理模拟、水库滑坡计算理论及应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边坡植被防护与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智能视觉监测。实验室的总体目标是:依托三峡大学地处三峡的区位优势,以三峡库区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为主要研究对象,以降雨、水库蓄水及人类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为研究的重点,大力开展地质灾害的成灾机理与数学物理模拟方法、地质灾害监测新技术、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的理论与方法、地质灾害防治新技术、地质灾害管理学及心理学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逐步形成完整的地质灾害学的理论与应用体系,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防治及管理水平。使其成为解决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科技疑难问题的主要单位,成为全国地质灾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成为地质灾害国际学术交流的中心。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在三峡大学范围内聘任,每年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有以下权利:

1、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的年报和相关资料,在实验室的网页上发布信息,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2、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用于使用实验室开放设备的实验研究。

3、申请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用于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固定人员邀请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访问工作。

4、申请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启动性的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七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有以下义务:

1、发表科研成果时,按实验室的规定署名和标注。

2、每年年终时,向实验室提交所需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3、为实验室的年报撰写稿件。

4、完成实验室分配的任务,如信息员、设备管理员等。

5、积极参加实验室评估的相关工作。

6、参与实验室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的科研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下设若干课题组(或学术研究小组)。课题组一般应具有承担重大纵向项目(973、863、国家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等)和重要国际合作项目的能力。必要时实验室可以对课题组进行调整,包括新建(进入实验室)、合并划分、以至撤销(移出实验室)。

第九条课题组长实行聘任制,所聘任的课题组长须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是该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条课题组须有适当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申请项目、争取经费,实验室对此给与指导和支持。各课题组申请到的课题应在实验室备案。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主支配。

第十一条各课题组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参见本实验室关于学术成果署名和标注的规定。

第四章 开放课题与实验室流动人员

第十二条实验室根据核科学的特点,努力建设对外开放的研究和实验平台。实验室设置开放课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使用实验室开放设备、并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实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自由申请,每年申请审批一次。申请通知、申请指南和申请表格应在实验室主页上发布。实验室在收到开放课题申请后,首先进行可行性审查,然后送同行专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开放课题的组织和审批中,要注意加大实验室的开放力度。

第十四条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应视具体情况,或者署实验室名称,或者在首页下方进行标注,参见本实验室关于成果署名和标注的规定。开放课题的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成果报送实验室。审批开放课题时将考虑申请人前一开放课题的完成情况和成果报送情况。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都是实验室的流动人员。

第十六条实验室和各课题组要努力为流动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有条件的课题组还要积极吸收本科生参加科学研究活动。

第五章 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各课题组应与本领域国际上的先进研究实体建立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关系,并通过实验室或学院、系所与之签署合作研究协议。所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应在实验室备案。实验室鼓励和支持各课题组申请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十八条实验室特别鼓励研究人员参加国际上的大型合作研究组,并在其中做出有自己特色的工作。对此类工作的评价应充分考虑这些合作组发表文章时,作者按字母顺序排序的惯例。对合作组有重要贡献的研究人员应要求合作组负责人就本人的贡献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各课题组在有条件时,应与本领域国内的先进研究实体建立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关系,共同申请国家级的重大重点项目。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成立联合的研究中心,并争取对方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各课题组应积极参加、并力争主办国际和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实验室将在可能的范围内为主办学术会议提供支持和帮助。对于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主办国内、国际及国际双边学术会议的情况,各课题组应定期向实验室通报。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学科和各课题组都要积极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系列讲座、报告会、邀请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来实验室讲学、实验室固定人员外出在国内和国外讲学、以及组内和组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各课题组应将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每年向实验室通报一次。

第六章 实验室设备、网络和资料等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的领导。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建立卡片。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制定操作规程,并建立和保持完整的运行记录和维修纪录。

第二十三条视大型仪器设备情况,每个课题组(或几个课题组联合)设立相应的科研实验室,一般情况下由课题组长兼任相应的科研实验室主任,同时每个科研实验室应设有设备管理员一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登记、检查、报废等管理工作。重点实验室应有一名副主任分管设备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的局域网由实验室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课题组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更改网络连接与配置,不得任意更改IP地址,不得任意自行设置服务器。任何人均不得在网上发布涉及保密、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主页的网址是:http://geoh.ctgu.edu.cn/。实验室设专人(兼职)负责主页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每年编写年报。年报内容应包括实验室动态、科研进展与成果、设备运行与改进、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承担课题与开放课题一览表、发表论文目录、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充分重视资料和档案工作。平时要做好各项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各课题组每年年底应及时向实验室报送承担课题的合同或批准通知书、国内外合作研究协议、所发表的刊物与会议论文和专著、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邀请信、所批准的专利证书、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论文的SCI和EI收录和引用情况、主办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情况、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研究生毕业和入学情况等。各课题组的内部研究报告和重大设备的图纸资料也应报送实验室的资料室存档。

第七章 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副主任分别分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主任的任期为5年,在实验室评估后换届。实验室主任由三峡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实验室副主任由三峡大学聘任。

第三十条实验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学术秘书与行政秘书各1名,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章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人员调整、科研项目的组织,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做实验室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后要根据报告和讨论情况编写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的任期为5年,在实验室评估后换届。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三峡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三峡大学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章 依托单位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为三峡大学。三峡大学负责实验室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实验室接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峡大学校长、科技处长、人事处长、研究生院院长、财务处长、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长、土木与建筑学院院长组成。

第十章 学科建设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承担岩土工程博士点申报建设工作、岩土工程、防灾减灾工程与防护工程、地质工程硕士点建设工作,实验室应积极配合三峡大学、研究生处做好学位点建设工作以及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应充分重视研究生培养工作,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等,实验室应做好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

第十一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每年按规定编制工作年报,接受三峡大学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三峡大学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积极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周期性评估。实验室应对此进行认真的准备,并力争取得优秀的成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3年12月10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