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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21:46 浏览:

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及保护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调动实验室各创新要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实验室对外科技服务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实验室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实验室名称、实验室徽标、各种专用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三峡大学科技处负责实验室各项知识产权的代理、登记、申报、法律状态的监控外,并对各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

第四条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和学生)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保护的,其知识产权归三峡大学所有,协作单位可联合署名。

第五条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和学生)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保护的,其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各方约定。

第六条对本实验室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可交实验室办公室审查后交由三峡大学科技处办理,实验室对以上办理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职务发明申请国外专利的,经实验室审查同意后,实验室资助专利申请的部分管理费和代理费。

第七条实验室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包括正式的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和学生)在退休、离休、辞职或调离实验室的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后完成的与其在实验室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也是实验室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

第八条实验室派出的国外访问学者、进修工作、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作品,其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归三峡大学所有。与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九条凡承担、参加实验室的主要科技项目的研发人员和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实验室或各协作单位的,必须签署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第三章使用与保护

第十条实验室所有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应该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以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实验室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进行跟踪检索分析,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确保科研项目的优势和主动权。

第十二条实验室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书面提出专利性的分析,预测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提出是否作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或申请专利及成果鉴定的建议。

第十三条实验室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完成报告后对该技术进行专利性和保密性的审查。对具有专利性的,及时通知报告人进行专利申请;对需要保密的,按实验室保密工作的规定办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在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四条对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应严格保密。对重大项目,课题组成员人均应签署保密协议,争取在发表论文和申报奖励前申报专利,维护实验室利益。

第十五条实验室参加国内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会,技术交易会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是已申请专利的成果。尤其是参加国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或是技术交易,均需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发表论文、学术报告、讲学、学术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讯等,应按照实验室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防止泄露实验室的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协议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和使用问题。对与外单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备案。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实验室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十八条对外合作项目的申报需使用实验室知识产权成果作为支撑材料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使用申请审批表》和有关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实验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奖励,该费用由实验室支付,同时将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职务发明记入发明人的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实验室对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产业化,对实施产业化后取得重大效益的项目发明人要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使实验室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泄漏本实验室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实验室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实验室的法人作品造成实验室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实验室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实验室审批批准而擅自使用实验室专有的名称、标记、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的,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实验室将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为了维护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和科研成果的纯洁性,加强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实验室成果署名与标注规定如下:

1、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成果署名与标注规定:

中文署名: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英文署名: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Key Laboratory of Geological Hazards Controlling of 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Ministry of Education

2、科研报告等其它科研成果署名与标注规定

(1)中文署名: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 英文署名: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Key Laboratory of Geological Hazards Controlling of 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Ministry of Education

3、由实验室为主资助的课题成果署名与标注

由实验室为主资助的课题成果应属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具体署名办法按照本规定1、2执行,科研成果及所有相关评审、鉴定意见等均应标注“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重点实验室资助”(英文: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Key Laboratory of Geological Hazards Controlling of 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Ministry of Education)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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