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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21:47 浏览:

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照 “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管理。

第二条实验室内要保持安静、整洁,室内不得放置与仪器无关的物品,禁止从事与科研、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建立资料、档案和操作规程。实验室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专管人员应掌握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常规保养工作;非专管人员在使用前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并征得专管人员的同意后,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使用后要按要求认真记录并将仪器及所用物品恢复原状。

第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更新购置,参照三峡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器材、办公用品等由实验室机房人员负责管理,并建立详细的账目,入库及出库均应办理手续并登记。

第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专管人员不能排除的故障,应立即向实验室分管副主任报告,并请专业人员修理。

第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有关费用收取按实验室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本室的安全措施与规定。

第九条未经批准不得将室内物品私自带出。

第十条对于违纪并不服从管理者应予教育,对教育无效者应取消其实验室工作资格,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三峡大学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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